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
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
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
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
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
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
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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